从案例看“借条”与“欠条”的前世今生:乐竞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12-09 02:38:01
本文摘要:简介:2011年12月,经陆某委托,罗某多次交由缴纳水泥款总计人民币12万余元。

简介:2011年12月,经陆某委托,罗某多次交由缴纳水泥款总计人民币12万余元。因罗某缴纳货款后并未将款项保险费陆某,后经双方承销,罗某于2012年7月向陆某开具《欠条》,双方誓约“今经与陆某结清数后不出陆某水泥款总计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现双方协商一致表示同意玖月底付陆某拾万元一整,如我方如期不付拾万元整则按肆分利息承销,其余贰万伍仟元则于明年4月份付清,如我如期不付则也按肆分利息承销”。因罗某并未依誓约保险费款项及利息,陆某诉至法院。

2011年12月,经陆某委托,罗某多次交由缴纳水泥款总计人民币12万余元。因罗某缴纳货款后并未将款项保险费陆某,后经双方承销,罗某于2012年7月向陆某开具《欠条》,双方誓约“今经与陆某结清数后不出陆某水泥款总计壹拾贰万伍仟元整。现双方协商一致表示同意玖月底付陆某拾万元一整,如我方如期不付拾万元整则按肆分利息承销,其余贰万伍仟元则于明年4月份付清,如我如期不付则也按肆分利息承销”。

因罗某并未依誓约保险费款项及利息,陆某诉至法院。法院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第114条、第404条的规定,罗某应该将所缴纳的货款人民币 125 000元并转转交陆某,并分担适当的违约金。案件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不存在两种有所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指出,罗某经陆某表示同意后代其缴纳货款,双方构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罗某不应遵守将开立货款交付给陆某的合约义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4条的规定,罗某应该将开立的货款125000元交予陆某,并依法赔偿金陆某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指出,罗某闲置陆某的货款后,经陆某催讨,罗某开具了《欠条》,对下欠款项的偿还期限、逾期利率展开了誓约,视作双方证实为借贷关系,双方正式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罗某依法应该分担还本付息的义务。本案裁决反对第一种意见,即罗某和陆某之间正式成立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许诺处理事务的合约。

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许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9条至第408条的规定,受托人的义务为: (1)依委托人的命令委托事务; (2)特地处置委托事务; (3)随时或定期报告代为事务的处置情况; (4)因处置委托事务所获得的财产,应该并转转交委托人。委托人的义务为: (1)缴纳费用;(2)缴纳报酬;(3)赔偿金受托人损失。本案中,经双方协商,陆某委托罗某缴纳水泥款,罗某亦获取了适当的劳务,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因双方未约定缴纳报酬,该委托合同有误使用权合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置委托事务获得的财产,应该并转转交委托人”,罗某因处置委托事务获得了适当的货款,根据法律规定,罗某不应将其转交陆某。

虽经陆某催讨,被告开具了《欠条》,但该《欠条》仅有是对罗某并未遵守财产交予义务的事实不予证实,其写明的逾期利率实际亦科双方誓约的违约金,故罗某应该将所缴纳的货款人民币 125 000元并转转交陆某,并分担适当的违约金。本案之所以不存在第二种意见,主要是没搞清楚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那么二者究竟有什么区别?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除了都可体现某种债权债务的关系和事实外,两者无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反映的内涵大小,还是构成的原因来看是有所不同的: (一)构成的原因和代表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 “借条”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一般用作向自然人或者企业借款的情况,构成原因具体,其实质上就是一种借款合约的凭证,或者说是一种修改了的借款合约;而“欠条”是双方有业务往来,但是涉及账款仍未结清,在承销的时候,应付款一方向应收款一方出示的书面凭证,能回应出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有可能因劳务、企业承包、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二)法律证明效力有所不同 “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构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控告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更容易识辨和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非常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才可,对方要申辩或抵赖一般都很艰难;“欠条”不一定是借款,构成的原因很多,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控告后,欠条持有人必需向法官陈述欠条构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回应事实展开坚称、申辩,欠条持有人必需更进一步原告证明不存在欠条构成事实。

(三)诉讼时效有所不同 如果誓约了偿还期限,“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没誓约偿还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承销,权利人应该在欠条开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没遵守期限的欠条从开具之日起计算出来诉讼时效。没誓约偿还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催促偿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出来,借条的效力最久平均20年。综上所述,“借条”与“欠条”的区别还是相当大的,如果因为疏失,将自己的钱借出去,而对方向你打了“欠条”,就不存在无法追要的风险。

如何处置欠条转化成为借条的情况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有时不会经常出现欠条转化成为借条的现象,对于这类案件的确认,在实践中不存在有所不同的了解。(一)基于借贷关系构成的欠条 欠条可以证明双方不存在一种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开具欠条的一方应该向对方缴纳欠条上标明的资金。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表示同意将欠条转化成为借款,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权的展现出,只要誓约的利息没多达法定标准,人民法院自不应多加干预,那么欠条转化成为借条的不道德当然有效地。(二)非基于借贷关系构成的欠条 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确认债权债务的权利凭证,其构成的原因很多。

如果双方是基于借贷关系构成的欠条,后来再行转化成为借条没什么不可以。但是,如果并非是基于借贷关系构成的欠条,当事人又将之转化成为借款的,意味著出借人在未实际交付给款项的情形下也能产生借贷关系,这与传统民间借贷的特征不相吻合。

因此,这种转化成不道德人民法院不不应接纳。应该明确提出的是,由于债的构成原因很多,既可以基于民间借贷而产生,也可以基于交易、出租、劳务、损害赔偿等而产生,还有有可能基于其他违法行为而产生。

因此,欠条不能证明双方具备债权债务关系,并无法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构成的原因。(三)欠条转化成为借条应该合乎以下几个要件 (1)欠条是基于合法的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2)欠条转化成为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现实意思回应; (3)欠条转化成为借款没伤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 (4)欠条转化成为借款所誓约的利率没多达法定的标准。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确认,无法意味着依赖单一证据,而应该融合其他证据加以分析,并且还要从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展开综合审查辨别。

“借条”的法律陷阱及对策 一份原始的借条,应当还包括借款的数额、利息,借款原因、交还日期、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等。再行细心一点还可以还包括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担保人的要列明借贷期限和责任,也可以誓约违约责任等内容。因此,看起来一个非常简单的借条,其中包括极大的学问,要避免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条大做文章,给心地善良的人们导致不理应的损失。特别是在是对以下列出的“问题借条”,要必需时刻保持足够的警觉。

(一)打借条时蓄意写错自己的名字 有人在写出借条时,蓄意用错白字替换身份证上的名字,甚至用自己的乳名、或者人们一般来说称谓的名字写出在借条上。当债权人追要借款时,则称之为不是自己所借款项,以此抵赖拒账。所以,当写出借条时,最差让债务人将身份证号也加于借条上,这样就能凭借身份证号码确认其本人,因为身份证号码在全国是唯一的。(二)让他人代笔借条 借款时,借款人以自己会写字、字体很差等为理由借口,让别人拜托代笔借条,而出借人碍于情面没有让债务人在借条上签署按手印。

更有甚者,借款人后来给养出借人一张借据,至于是谁写的出借人显然知道。针对这一现象,出借人无偿时一定要让借款人死守着自己书写借据,即使其知道会写字,也应当在借条上按上自己的手印。(三)利用多音字玩游戏文字游戏赖账 有些债务人利用一字多音的情况,蓄意设置陷阱,让人产生解读上的歧义,例如更为少见的“还”,既可以读书“偿还债务”的“还”(huan),也可以读书“还有”的“还”(hai),如果借款人偿还债务了一部分,新的写出借条,标明“现还欠款xxx元”的话,究竟是现在“偿还债务了多少钱”还是“之后欠款多少钱”呢?所以,出借人对于借条的内容应当重复读者,无法尚存歧义,给将来的催要导致不必要的困难。

(四)借条中不标明出借人 一份标准的借条应该不具备“数额、时间、利息、出借人”等内容。一般来说,如果借条上不标明所持条人,谁持有人借条谁就是权利人,如果借款人将款项偿还债务后,出借人无法将借条归还,即使让出借人立功收据,也要避免他人所持借条上再索取。因此,遇上债权人无法撤回借条时,除让其书写收条外,还要在收条上标明无法撤回的原因。

(五)利息誓约应该以书面标明 借款有利息法律是反对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借贷双方誓约的利率并未多达年利率24%,出借人催促借款人按照誓约的利率缴纳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 借贷双方没誓约利息,出借人主张缴纳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誓约未知,出借人主张缴纳利息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因此,如若当初并未在借条中标明利息,而借款人又不否认的话,法院是无法反对索取利息的主张的。(六)借条中数额仅有阿拉伯数字更容易被伪造 有些人讨厌在借条上仅有写出阿拉伯数字,而不标明大写,但阿拉伯数字间更容易被人伪造加到数字,这不会使借款的数额大出有许多倍。

因而,书写借条,按照传统的习惯,应该再行写出数额大写,然后后面再加括号,在括号内标明小写的阿拉伯数字。当经常出现大写与阿拉伯数字不完全一致时,如果没其它证据不予佐证,法院则偏向于接纳大写数额。(七)“缴”“借”不分留给隐患 有些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不是开具借条,而是开具收条,以此证明自己接到了出借人的款项,并且更有甚者连“借条”两个字都没。当经常出现纠纷时,借款人则称之为是出借人偿还债务自己的,导致出借人高利贷始得。

(八)借贷用途偷换概念设置陷阱 有些借款人在填上用途时,蓄意偷换概念,比如公司将借款写股金,造成出借人催要借款时却无法索取,甚至有可能血本无归。因此,出借人在审查借条时,一定要看清楚借款人标明的用途,对于不合乎自己原意的要及时不予修正。(九)蓄意将“借条”写“欠条” 上面早已阐述过,借条与欠条是不一样的,有些借款人就是企图浑水摸鱼,将“借条”写“欠条”,一旦过了诉讼时效之后翻脸不认账,而出借人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没处说道。

故“借条”与“欠条”的关系您搞清楚了吗,借贷关系构成时请求多留一个心眼,小心谨慎万事大吉。如果遇上因“借条”与“欠条”分不清的借贷关系时,可以谋求律师的协助,去找专业的人做到专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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