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员交强险能否拒赔案情概述: 2011年3月,王某醉酒后驾驶员小轿车向永康路方向沿草金路往武兴路方向行经,行经至路口时,时逢刘某驾驶员二轮摩托车转入草金路打算左转,两车撞,导致刘某当场丧生(经120救护医生现场证实),车物损毁。事故车辆车主为龙某,已对该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商业险要和交强险。经交警确认事故责任,确认王某和刘某分担事故同等责任。
刘某的亲属对于事故责任确认有异议,向法院驳回诉讼,拒绝王某及其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向刘某分担全部赔偿金责任。王某一方的保险公司明确提出,因王某系由醉酒驾驶员,故根据保险条例归属于正当理由范围,保险公司全案拒赔。审理结果: 法院当庭核实证据,证实了王某醉酒驾驶员的事实。
根据王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及条款,裁决保险公司商业险要部分不分担支付责任,但根据交强险的法律精神,指出交强险范围内部能免遭赔偿金。律师意见: 首先,保险公司的支付义务应该归属于受限支付,而非无限支付责任。即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分担的责任要接到保险限额、保险情况、被保险人否再次发生正当理由情形等情况的容许。
故在交通事故赔偿金中,保险公司意味着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担事故责任。其次,保险公司正当理由条款的效力问题是所有牵涉到保险公司拒赔案件中原告的申辩理由。所有保险公司的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并不等于违宪条款,在保险公司原告证明显然展开了告诉并经过了证实的情况下,格式条款就归属于有效地条款,应该允诺继续执行。
本案中,醉酒驾驶员的情形在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都归属于正当理由情形,故此点正当理由理由是当然正式成立的。再度,醉酒驾驶员正当理由的范围是什么?意味着是商业险要正当理由还是交强险也正当理由?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往往指出交强险的法律精神是维护弱者,是为事故受害者获取适当的赔偿金确保,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金并不区分事故责任,故指出在交强险范围内,即使醉酒,保险公司也无法拒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强迫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驶员归属于保险公司应该分担拨付责任,但有权追偿的情况。综上,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有在交强险范围内分担事故赔偿金责任。
但律师指出,按照此处置惯例,若原告诉他请求金额未远超过交强险范围,交强险范围内又不区分责任,那么原告的诉请就需要获得全部赔偿金。在双方分担同等责任且肇事司机醉驾的情况下,全部后果由保险公司买单,毫无疑问也是违背道交法及涉及道路交通规则的法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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